首先介紹標準溫度計穩定性考核的方法:
用兩支標準溫度計,其中一支作為標準器,另一支作為被檢對象,在本標準裝置上,按規程要求在100℃的溫度點,本年度測量四次,測量間隔不小于一個月,每次測量6個數據,取6個數據的算術平均值,平均值的*大值與*小值之差小于標準溫度計的擴展不確定度U95=0.05℃,即被檢標準溫度計穩定性合格。
其次說明標準溫度計標準偏差(重復性)的測試方法:
選用兩只有有效證書的標準溫度計,其中一支作為標準器,另一支作為被檢對象,在本標準裝置上,按規程要求,分別在100℃溫度點處進行5次以上等精度檢定。每次檢定后,應將溫度計從恒溫槽中取出,重新升溫進行下一次檢定。將各次檢定結果填入下表,并計算出檢定結果的標準偏差S,作為本標準裝置的檢定重復性實測數據,若S小于測量結果的合成標準不確定度Uc=0.025℃,則本標準裝置的重復性符合要求。否則,應查找原因,重新測試。
再次,特別強調兩種測試的被測對象,一定要是標準溫度計,分度值0.1℃,溫度范圍(50~100℃),浸沒方式為全浸式,感溫液體為水銀。